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现将学部2021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注册并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纸质一份、电子版一份),纸质材料务必按照模板格式填写,不可跨页;
2、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电子版一份);
3、各类成果材料(纸质一份、电子版一份)。
纸质材料要求:
a、发表文章首页或已被接收但尚未正式发表的文章接收函(导师需标注申请人作者位次并签名);
b、导师为通讯作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电子材料要求:提供文章全文。
纸质材料请报送生命科学与医学部一楼136 办公室田颖63601369,电子材料报送邮箱:tianying@ustc.edu.cn
申报材料请于 9 月 30 日前中午 12:00 前提交。逾期不再接收申请。
附件:
生命科学与医学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做出更好的成绩,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以及《生命科学与医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程序与条例》,特制定生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在学校发布奖学金评选通知后,由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负责通过有效途径(如学部大屏幕、研究生QQ群、学校BBS等)发布奖学金申请通知和申请截止日期,通知研究生积极申请。同时,通过Email通知各位导师以及各研究所相关负责老师。
二、在正常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三年、硕博连读六年),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自愿申请,硕博连读生自硕士入学起前三年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三年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参评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已查证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申请材料包括:1、各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2、各类成果证明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只需提交能证明本人贡献的一页(如发表文章的首页)即可,3、其他相关材料。研究生导师必须在申请表相关位置填写对研究生所获成果的评价和推荐意见。申请材料由班主任负责初审。
四、学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由执行部长或教学副部长任会长,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代表,3、学生工作负责人,4、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每次评审出席人数应大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标准,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通过讨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的方式,择优评选出学部本年度各奖项的候选人。评审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向评审小组介绍申请人年级、导师、文章发表、专利申请、学习成绩等相关情况(采用一览表的形式),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申请者向评审委员会做报告,介绍自己的工作和业绩。
六、评选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通过学校BBS、学部主页或者学部内张贴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七、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负责人(或班主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上报奖学金初评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说明:
1、硕士国家奖学金、博士国家奖学金在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内只能各获得一次,且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2、一年级、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含提前转博)评奖时综合考虑科研成果和第一学年的课程成绩,其中课程成绩GPA排名应在年级前25%(含);其他年级研究生以科研成果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3、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评价,国家奖学金按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以来的工作计算,科研成果以研究生发表的第一作者或共第一作者研究论文、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已公开的发明专利为主要依据。已被接收但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导师必须在提交的接收函上注明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的作者位次并签字(如“某某某为该文独立第一作者”、“某某某为该文共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
4、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评价,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成果创新性,论文发表期刊在学术界和同行专家中的实际认可度;(2)第一作者人数,共第一作者的实际排序;鼓励研究生合作完成高水平学术论文,但不鼓励合作发表一般水平的论文;(3)对我校、我院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贡献度,如论文署名单位排序、期刊的种类等。
九、遇有特殊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本办法由生命科学与医学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